403万元逾期贷款被强制执行
403万元逾期贷款被强制执行
403万元逾期贷款被强制执行
日前,我市某银行未经诉讼程序,凭一张由公证处出具的《执行证书》来到法院执行局,申请强制执行某企业所欠403万元贷款。按照《公证法》第三十条、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,经公证的还款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,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故法院执行局执行了该案。据悉,该企业几年前向这家银行贷款390万元,到期后,该企业以没钱为由拒还贷款,并累计拖欠利息13万元。在银行的多次催促下,双方来到公证处签定了一份还款协议,协议规定该企业于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归还贷款本息共403万元,如果不能履行协议,将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证书,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鉴于还款日期已过,该企业仍不归还贷款,故银行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,追回了403万元的贷款及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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